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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微信转账资金,是否属于借款?

作者:张定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5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网上聊天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双方相约在某地见面。之后,张某为李某购车支付了首付款65000元,尾款由李某向银行按揭支付。同年6月,双方因口角发生矛盾后分手,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及其他微信转账资金未果,张某遂向李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警处理。

  派出所接警后,通知李某到场,经派出所主持调解,李某退还了张某代为支付的购车款65000元,对其余款项拒绝归还。张某于同年8月,将李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张某诉称: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李某找各种借口向张某借款90000余元(均系微信转账),张某知道李某与他人有婚姻关系后,遂与李某解除恋爱关系,并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只返还了50000余元,对剩余40000元借款拒绝偿还,甚至将张某电话、微信拉黑,侵害张某合法权益。为此,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裁判归还。

  李某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委托本律师提供诉讼代理。

  [承办过程]

  1、与李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

  2、与李某沟通、了解李某与张某的恋爱交往情况、微信转账情况、核实实际金额、款项性质;

  3、指导李某提取相关电子证据;

  4、分析案情、拟定答辩思路;

  5、整理应诉证据、拟定证据材料清单、证明目的;

  6、代理李某出庭应诉。

  [答辩思路]

  1、双方不存在民同借贷法律关系;

  2、李某没有隐瞒个人婚姻状况;

  3、李某返还张某的购车款中,已包含大部分微信转账资金,其余微信转账系共同消费支出、委托代购物品消费支出。

  4、李某从未向张某提出借款请求。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过借款的合意及案涉微信转账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承担。

  [律师办案总结]

  1、婚恋期间涉及到的现金转账,无论是微信、支付宝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支付,建议备注款项性质;

  2、恋爱分手时,建议及时清结经济往来账项;

  3、恋爱期间,谨慎交往,以防被骗;

  4、遇到诉讼问题,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处理。


张定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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